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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进一步规范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安全评价工作

发布时间:2021-07-15

7月7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公安机关列管单位的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纳入单位总体安全评价,明确评价对象范围、标准内容、操作方法和结论应用,并要求加强部门联动共治、完善协作机制,合力提升危险物品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止危险物品丢失、被盗抢以及被利用实施个人极端和暴恐案事件。

  一是界定对象范围。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爆破作业单位以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将其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治安防范纳入安全评价。同时明确,存放总量不超过50公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库和储存柜可以不纳入安全评价范围。

  二是明确标准内容。对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的安全评价,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等规定逐条进行。

  三是细化操作方法。安全评价机构按规定开展单位或项目整体安全评价时,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设置为单独的评价单元,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全面评价,并将该单元的评价结论纳入安全评价报告中。通知下发前已实施整体安全评价,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未纳入的,也可对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进行专项评价。

  四是严格结论应用。治安防范的评价结论应为确认企业整改完成后给出的明确结论,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具体分为“符合”“不符合”或“不涉及”三种。公安机关加强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安全评价机构作出的治安防范安全评价结论。对“不符合”的,依法告知不可使用并督促整改,直至整改完成并取得“符合”的安全评价结论。

  五是强化联动共治。要求各级公安、应急管理、工信部门督促指导危险物品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严格执行通知,认真开展治安防范安全评价工作。同时,加强联动协作,完善信息共享、隐患通报、联合执法、疑难会商等工作机制,持续推进高水平治安防范建设,切实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水平。

来自于:化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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